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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的角度出发,中资企业如何应对经济实质

时间:2019-05-18 作者:未知 网址:https://www.globond.net/
2018年底至今,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根西岛等多个司法管辖区出台了新的经济实质法案。中资企业该如何应对经济实质法案?本文将从香港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香港的角度出发,中资企业如何应对经济实质法案?

  了解经济实质法的最新要求

经济实质法案主要明确了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活动需符合经济实质法的要求,履行经济实质年度申报等,以及提出相关的惩罚性措施(包括违反经济实质法、信息交换和注销登记等)。
 
  开曼群岛
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对现有开曼公司(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报(以财务年度在2019年12月31日结束的公司为例),相关要点包括:
 
  1、开曼注册的公司,主要从事相关行业(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融资及租赁、总部、航运、持有资产、知识产权及分销和服务中心),需要具有经济实质,并办理年度申报。
  2、对于从事纯粹“控股公司业务”的公司(纯持股实体),只要能遵守开曼《公司法》(2018)规定的所有申报规定并在开曼拥有足够的员工与办公场所以持有和管理其他实体的股权,即有机会适用于“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注册代理商所提供的服务来满足要求。
  3、对于投资基金,经济实质法不会产生影响,但仍要注意法规中可豁免者的具体细节要求。
      4、对于无法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的公司,可能会受到有关当局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的会面临被注销登记和交换相关信息的风险。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同样通过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该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并且在4月23日发布了施行细则草案《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
  BVI经济实质法中对于“相关活动”、投资基金的要求与开曼相似,但相关细则会更具弹性、务实性及商业上可行的解读方式。
  并且,相关实体只要遵守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并在BVI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持有和管理股权,就可能适用“低标准经济实质”的要求。
开曼群岛和BVI的经济实质法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
 
  中资企业如何应对?
  对于中资企业,当前务必开始分析与评估。许多中资集团选择在开曼、BVI等司法管辖区设立了海外控股公司、投融资公司等,以搭建海外投资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公司在当地没有拥有相关“经济实质”的要求和提供资料证明。如果公司涉及到“相关行业”需要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在当地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管理以及营运活动。
  有些经营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对企业造成许多不便,增加开支成本,诸如:雇佣人员、租赁有实际功能的经营办公场所、购买必要的资产、外聘当地公司注册服务商等。
  企业时刻关注全球反避税环境带来制度变化会产生的相关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分析和评估工作,了解涉及到的公司是否在当地需要符合经济实质法的要求、如何合规申报等。
除此之外,也可以考虑相关调整方案,包括:重新规划海外控股平台的设立地、外包业务安排、集团内部重组、成为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等。
 
  从香港角度考虑如何应对?
  根据开曼和BVI目前的经济实质法案的规定,如果相关实体是属于两者司法管辖区外的税务居民,则可能不属于经济实质法案的范围。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考虑成为开曼和BVI以外的税务居民例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
随着“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香港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首选。目前,已经有很多中资背景的集团以开曼和BVI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或原本已在香港设立了投资、贸易、融资、研发等类型的集团公司,在香港已有一定的商业运营基础和经济实质。
 
  因此,对于中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开曼或BVI的公司在香港设立经济实质,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世界级的营商环境有利离岸公司在香港建立商业实质
  香港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便利营商排名榜位列全球第4位。其地理位置毗邻中国内地,是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也是国际投融资的主要平台和重要运输枢纽,具备着人才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企业建立商业实质。
  2、针对离岸公司,香港提供清晰和规范的商业登记制度和指引
  针对所有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离岸公司),香港提供相关的商业登记制度规划,公司必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申领商业登记证,申请商业登记证的时间为开业后1个月内。
  此外,公司每年还需按时续领商业登记证和递交周年申报文件以进行年审。如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将产生罚款和信用风险。
  3、富有竞争力的税制以及简便的税务合规要求有利于在香港运营,但亦要考虑过去年度的税务风险
  香港利得税基本税率为16.5%,税制简单、富有竞争力,并且有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利得税两级制税务优惠、针对特定行业有税率减半的优惠,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等。
离岸公司纳税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税务申报,如果香港税务局当年没有发出报税表,无应评税利润的纳税人可暂时不进行申报。
 
  并且,香港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定的香港公司要履行国别报告通知/报告义务、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等相关资料。
对于雇佣员工,公司作为雇主还需每年递交雇主报税表,以申报其香港雇员的收入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亦应保留相关业务记录至少7年,以供香港税务局就有关审核进行追溯。
 
  如果开曼、BVI公司过去年度有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即使开曼、BVI公司当时尚未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香港税务局也有权利对过去6年的税务事项进行审核和追征税款。
  4、有机会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针对香港公司或在香港登记的离岸公司,如果要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需要在香港建立经营实质。离岸公司满足香港经营实质的要求:
 
  香港税务局在审批相关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中央管理地点、商业经营实质等),并且需要提供相关支持证明资料或文件,例如:
  公司在香港有没有办公室;
  公司的实际管理所在地在哪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情况(是否在港有住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管理公司;
  公司在香港有哪些经营活动等等。
  因此,如果开曼、BVI公司在香港建立建立经济实质,有助于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书的申请,还可以避免经济实质法案的直接适用。
而证明一家开曼或BVI公司是香港的税收居民,是否必须取得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证明,目前还有待厘清。开曼或BVI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许会接受其他证明,如香港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申报记录、评税证明书、税务编号(TIN)等。
 
  5、可享受宽广的税收协定/安排网络优惠和保护
  香港早在2017年便已被欧盟从税务合作事宜的观察名单(俗称灰名单)中剔除。
  目前,香港已经与约四十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全称为“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公司,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保护。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安排,香港税收居民收取内地公司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
 
  随着国际税收监管的进一步收紧,中资企业的海外架构势必将受到影响,传统的跨境投融资架构是否还可以满足现有的国际税收征管要求值得深思。无论企业最终是否决定在在香港设立经济实质并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都需时刻关注经济实质法案的变化,了解相关要求及风险,做好调整应对的准备,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监管的变化,同时在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税务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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